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保证教学、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,切实加强仪器设备管理,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,根据教育部《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,结合学校和研究院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
第一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严格按照年度购置计划和实验室建设规划执行。
第二条 凡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大型仪器设备,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前必须填写《江苏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论证书》,进行必要的市场调研和选型论证。
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应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,坚持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”的原则,增强设备采购的透明度,以提高经费投资效益。
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与建账
第一条 仪器设备购置到校后,一般由实验室自行组织验收,必要时设备管理处将派员参加。
第二条 仪器设备办理账务登记时,管理员必须持专用图章、发票、固定资产登记卡、验收单及验收报告等到设备管理处,设备管理处在验收单上加盖 “江苏大学固定资产建账专用章”,国资办加盖“国有资产管理专用章”后,财务处方予报销。
第三条 实验室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的保管及账务处理的全部工作,及时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的增减进行计算机管理。
第四条 新购仪器设备,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编号,实验室管理员负责打印标签,并及时规范地将统一制作的标签粘贴到相应的仪器设备上,以便统一管理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一条 本办法由汽车工程研究院中心实验室负责解释。
第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汽车工程研究院
2021年3月2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