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 网站首页 >> 平台基地 >> 安全制度 >> 正文
安全制度

汽车工程研究院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

2020-10-22 孟祥鹏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院开展教学、科研活动的重要基地,为确保实验室安全,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,保证教学、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,制定本管理规定。

第二条 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检查小组,本着“谁主管,谁负责”的原则,实行实验室安全防范责任制,学院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,分管院领导是第二责任人,实验室主任是直接责任人,各相关实验室管理员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,对相关实验室的安全防范工作负全面责任。

第三条 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;建立、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(包括制度规定、操作规程、应急预案等)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,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,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,制定事故应急预案,定期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,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。

第四条 组织、协调、督促各实验室负责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;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,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;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,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;及时发布、报送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通知、信息、工作进展等。

第五条 各实验室明确安全责任人与设备使用安全责任人,根据研究院的实验安全工作计划开展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。责任人对实验室的安全负有检查、监督的责任,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,纠正安全违章行为。

第六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、学习的人员,要牢固树立“以人为本”的观念,统一认识,确保人身安全。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,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,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。

第七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,制定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,并张挂在实验室明显区域,严格贯彻执行;制作适合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片,以直观形象的图片、通俗易懂的语言、具体详实的数据和生动的案例,向实验人员进行实验安全基本常识、安全原则教育。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、安全制度、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的内容之一,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,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,才能进入实验室工作、学习。

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,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,及时发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,做好技术安全工作档案。

第九条 学院主要领导与各实验室安全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,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,落实到人。

第十条 动力电池实验室需根据研究院安全管理与工作的总体要求,结合本实验室的实际情况,进一步完善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体系与责任落实。

第二章危险化学品安全

第十一条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按类存放保管、使用,严禁在实验室内超量储存。实验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要按环保规定处理。

第十二条 在实验中尽量采用无毒或少毒物质来代替毒物,或采用较好的实验方案、设施、工艺来减少和避免在实验过程中扩散有毒物质。

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装通风排毒用的通风橱,在使用大量易挥发毒物的实验室,应安装排风扇等强化通风设备;必要时也可用真空泵、水泵连接在发生器上,构成封闭实验系统,减少毒物在室内逸出。

第十四条 遵守安全防护规程,绝对禁止在实验室内饮食、吸烟或在实验室的冰箱内存放食物。实验操作时应穿戴好防护衣物和防护眼镜,实验完毕及时洗手,生活衣物与工作衣物不应在一起存放。

第十五条 在实验室无通风橱或通风不良,实验过程又有大量有毒物逸出时,实验人员应按规定分类使用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,不得掉以轻心。

第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,并使其保持能正常使用状态。

第十七条 危化品试剂和药品在实验完毕后,需放回到存储柜中集中管理。存储柜的钥匙需由指定人员专门负责。


第三章剧毒品、易制毒品安全

第十八条 使用剧毒品、易制毒品必须取得上岗资格证,做到"四无一保"无被盗、无事故、无丢失、无违章、保安全。

第十九条 使用人员要严格遵守"五双制度"双人领取、双人保管、双人使用、双本帐、双把锁制度,使用实验室必须配备专用存放柜。

第二十条 使用剧毒品、易制毒品的实验人员(教师)必须具备应有的知识和技能,严格按规程有两人以上操作,做好实验记录备查。

第二十一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,方可使用、领取剧毒品、易制毒品。并只限当天一次性用量,

第二十二条 剧毒品使用后的废液、废渣等,必须按环保规定集中存放,统一处理,不得私自乱倒污染环境。

第四章易燃气体安全

第二十三条 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、接头、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,最好在室内设置检测、报警装置。

第二十四条 在使用易燃气或在有易燃气管道、器具的实验室,应开窗保持通风。

第二十五条 当发现实验室里有可燃气泄漏时,应立即停止使用,关闭阀门。同时撤离疏散人员并迅速开窗,检查泄漏原因并及时修理。在未完全排除前,不准点火,也不得接通电源和使用手机。特别是煤气,具有双重危险,不仅能与空气形成燃爆性混合物,并可致人中毒、死亡。

第二十六条 检查易燃气泄漏处时,应先开窗、通风,使室内换入新鲜空气后进行。可用肥皂水或洗涤剂涂于接头处或可疑处,也可用气敏测漏仪等设备进行检查。严禁点火试漏。

第二十七条 如果由于易燃气管道或开关装配不严,引起着火时,应立即关闭通向漏气处的开关或阀门,切断气源,然后用湿布或石棉纸覆盖以扑灭火焰。

第二十八条 实验人员离开使用易燃气的实验室前,应注意检查使用过的易燃气器具是否完全关闭或熄灭,以防内燃。室内无人时,禁止使用易燃气器具。

第二十九条 使用煤气时,必须先关闭空气阀门,点火后,再开空气阀,并调节到适当流量。停止使用时,也要先关空气阀,后关煤气阀。

第三十条 临时出现停止易燃气供应时,一定要随即关闭一切器具上的开关、分阀或总阀,特别是煤气。以防恢复供气时,室内充满易燃气,发生爆燃危险。

第三十一条 在易燃气器具附近,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。

第五章高压气瓶安全

第三十二条 高压气瓶的搬运、存放和充装应注意事项:

1)在搬动存放气瓶时,应装上防震垫圈,旋紧安全帽,以保护开关阀,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。

2)搬运充装有气体的气瓶时,最好用特制的小推车,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。但绝不允许用手执着开关阀移动。

(3)有气的气瓶装车运输时,应妥善加以固定,避免途中滚动碰撞;装卸车时应轻抬轻放,禁止采用抛丢、下滑或其它易引起碰击的方法。

4)装有互相接触后可引起燃烧、爆炸气体的气瓶(如氢气瓶和氧气瓶),不能同车搬运或同存一处,也不能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混合存放。

5)气瓶瓶体有缺陷、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损坏,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,切不可再送去充装气体,应送交有关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。

第三十三条 高压气瓶使用原则

1)高压气瓶必须分类保管,直立放置时要用固定链固定稳妥;气瓶要远

离热源,避免曝晒和强烈振动;一般实验室内存放气瓶量不得超过两瓶。

2)在钢瓶肩部,用钢印打出下述标记:制造厂、制造日期、气瓶型号、工作压力 、气压试验压力、气压试验日期及下次送验日期、气体容积、气瓶重量。

3)为了避免各种钢瓶使用时发生混淆,常将钢瓶上漆上不同颜色,写明瓶内气体名称。

4)高压气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,安装时螺扣要旋紧,防止泄漏;开、关减压器和开关阀时,动作必须缓慢;使用时应先旋动开关阀,后开减压器;用完,先关闭开关阀,放尽余气后,再关减压器。切不可只关减压器,不关开关阀。

5)使用高压气瓶时,操作人员应站在与气瓶接口处垂直的位置上。操作时严禁敲打撞击,并经常检查有无漏气,应注意压力表读数。

6)氧气瓶或氢气瓶等,应配备专用工具,并严禁与油类接触。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操作,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。

7)可燃性气体和助燃气体气瓶,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5米(确难达到时,应采取隔离措施)。

8)用后的气瓶,应按规定留0.05MPa以上的残余压力。可燃性气体应有少量余气,以防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,不可用完用尽。

9)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查。充装一般气体的气瓶三年打压检验一次;如在使用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严重损伤的,应提前进行检验。

第三十四条 几种特殊气体的性质和安全

(1)乙炔:乙炔是极易燃烧、容易爆炸的气体。含有7-13%乙炔的乙炔--空气混合气,或含有30%乙炔的乙炔--氧气混合气最易发生爆炸。乙炔和氯、次氯酸盐等化合物也会发生燃烧和爆炸。

存放乙炔气瓶的地方,要求通风良好。使用时应装上回闪阻止器,还要注意防止气体回缩。如发现乙炔气瓶有发热现象,说明乙炔已发生分解,应立即关闭气阀,并用水冷却瓶体,同时最好将气瓶移至远离人员的安全处加以妥善处理。发生乙炔燃烧时,绝对禁止用四氯化碳灭火,应采用消防砂或二氧化碳气体灭火机灭火。

2)氢气:氢气密度小,易泄漏,扩散速度很快,易和其它气体混合。氢气应单独存放在安全柜内,最好放置在室外专用的小屋内,以确保安全,严禁烟火,并旋紧气瓶开关阀。

3)氧气:氧气是强烈的助燃烧气体,高温下,纯氧十分活泼,温度不变而压力增加时,可以和油类发生急剧的化学反应,并引起发热自燃,进而产生强烈爆炸。

氧气瓶一定要防止与油类接触,并绝对避免让其它可燃性气体混入氧气瓶,氧气瓶禁止放于阳光曝晒的地方。

4)氧化亚氮(笑气):具有轻微麻醉作用,受热时可分解成为氧和氮的混合物,如遇可燃性气体即可与此混合物中的氧化合燃烧。

第六章电器设备安全

第三十五条 使用电器设备时,应先检查电源开关、电机和设备各部分是否良好。如有故障,应先排除后,方可接通电源。

第三十六条 启动或关闭电器设备时,必须将开关合紧或拉断,防止似接非接状况。使用电子仪器设备时,应先了解其性能,按操作规程操作,若电器设备发生过热现象或糊焦味时,应立即切断电源。

第三十七条 实验人员离开房间或电源突然中断时,要切断电源开关,尤其是要注意切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。

第三十八条 电源或电器设备的保险丝烧断时,应先查明烧断原因,排除故障后,再按原负荷选用适宜的保险丝进行更换,不得随意加大或用其它金属线代用。

第三十九条 需用电炉加热时,一定要使用密封电炉,禁用明火电炉。并要妥善接地,以防止发生触电事故。

第四十条 注意保持电线和电器设备的干燥,防止线路和设备受潮漏电。

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;电源开关箱内,不准堆放物品,以免触电或燃烧。

第四十二条 要警惕实验室内发生电火花或静电,尤其在使用可能构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气体时,更需注意。如遇电线打火,应立即切断电源,用沙子或灭火器扑灭。

第四十三条 非电器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改动电器设施,或随意拆修电器设备。

第四十四条 使用高压动力电时,应遵守安全规定,穿戴好绝缘胶鞋、手套,或用安全杆操作。

第四十五条 实验时先接好线路,再插上电源,实验结束时必须先切断电源,再拆线路。

第四十六条 有人触电时,应立即切断电源,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,再实施抢救。

第七章机械设备安全

第四十七条 机械设备外露转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,应有"危险"警示标志。

第四十八条 启动前应检查一切保护装置和安全附件,应使其处于完好状态,否则不能接通。

第四十九条 压力容器应定期检查校验压力计,并经常检查压力容器接头处及送气管道。

第五十条 必须熟悉运转设备的操作后,方能启动。

第五十一条 运转中出现异常现象或声音,须及时停机检查,一切正常后方能重新开机。

第五十二条 定期检修、拧紧连接螺钉等;检修时必须停机,切断电源;平时应经常检查运转部件,检查所用润滑油是否符合标准。

第八章防火安全

第五十三条 预防为主,杜绝火灾隐患。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物品知识及消防知识。严格遵守安全防火规定。

第五十四条 在实验室内和楼道等处,必须常备灭火器、极适宜的灭火材料,如消防砂、石棉布等。消防砂要保持干燥。

第五十五条 电线及电器设备起火时,必须先切断总电源开关,再用灭火器熄灭,并及时通知供电部门。不要用水扑灭燃烧的电线电器。

第五十六条 实验室人员衣服着火时,立即用毯子之类物品蒙盖在着火者身上灭火,必要时也可用水扑灭。但不宜慌张跑动,避免使气流流向燃烧的衣服,再使火焰增大。

第五十七条 加热实验过程中小范围起火时,应立即用湿石棉布或湿抹布扑灭明火,并拔去电源插头,关闭总电闸煤气阀。易燃液体(有机物)着火时,切不可用水去浇。范围较大的火情,应立即用消防砂、干粉灭火器来扑灭。精密仪器起火,也可用四氯化碳灭火器。注意实验室起火,不宜用水扑救。

第五十八条 因化学试剂或药品起火,扑救时应注意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,并针对存在危险品情况及时采取处理措施。


汽车工程研究院

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